立法會通過《僱傭修訂條例》 僱員無理被炒法庭可頒復職令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5/17 13:14

最後更新: 2018/05/17 13:14

分享:

分享:

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立法會今早上續議涉及復職令的《僱傭修訂條例》草案,並於中午三讀通過涉及復職令的《僱傭修訂條例草案》。草案建議如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,法庭可向僱主頒布復職令,如僱主拒絕執行,需額外向僱員支付月薪3倍、上限為7.25萬港元的款項,如僱主無合理辯解下不支付,屬於刑事罪行,可被檢控。

工黨議員張超雄於會上提出修訂,訂明勞資審裁處考慮發出「復職令」是否切實可行時,需考慮僱主是否有必要聘用另一人替代被解僱員工,避免僱主於欠缺根據下推搪履行「復職令」;又建議將僱主沒有履行「復職令」的賠償額提升至僱員6倍月薪,取消7.25萬元的賠償上限。

進出口界議員黃定光就認為,如果勞資雙方要對簿公堂,關係已經去到不能修復的地步,不應強行要僱主安排復職,質疑張超雄的修訂激化矛盾,破壞勞資關係。民主派支持修正案,但建制派反對,惟修正案最後被否決。

勞福局局長羅致光表示,政府尊重議員的建議,但政府提出的建議是經過多次討論後的共識,成果得來不易,勞顧會曾討論張超雄的修正案,但未能有共識。